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在计算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时,需要将转让住房取得的收入减去住房购置成本及购置过程中交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中明确指出,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现住房并计划在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其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体现了尊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分配原则,同时也简化了相关手续流程。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强调,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照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通常为1%至3%)来确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确保公平合理地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