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因此,分公司发给职工的奖金也应作为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扣缴税款,需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同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