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政策调整,外资企业现在必须缴纳教育费附加。这一变化源于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具体来说,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外资企业在发生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统称为“三税”)的纳税义务时,都需要同时支付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对于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产生的任何应缴税款,外资企业将无法避免这部分额外费用。
然而,对于那些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就已经产生但尚未结算完毕的“三税”,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一家外资企业在此之前已经产生了相关的税收负担,并且这部分税款至今仍未结清,那么它不会被要求补交额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之,这项新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一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标准,旨在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支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