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获得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允许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所谓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防伪税控公司遗失或被盗的金税卡中未被使用的专用发票,以及那些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公司未能向税务部门报告或未按规定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指出,当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过程中发现失控发票时,应按照既定程序将该情况转交给稽查部门进行调查。如果确认销售方已经进行了申报并且完成了税款缴纳,那么可以由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将此回复传递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这样一来,这张失控的发票就可以作为购买方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