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旦会计凭证达到其保存期限,它们可以被销毁。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即便保管期满,这些会计凭证也不得被销毁:
(1)对于那些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即使已到达规定的保管期限,也不能进行销毁处理。相反,这类凭证需要被单独抽取并建立专门的档案卷宗,一直保管至相关事项完全解决为止。
(2)正在经历建设项目阶段的单位所产生的会计凭证,在其保管期满后同样不能予以销毁。这意味着,在项目完成之前,所有相关的会计记录都应继续保留以供参考或审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