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记录借方科目为“制造费用-折旧费用(通用的)”或“生产成本-折旧(专用设备)”,这反映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消耗。
接着,贷方科目为“累计折旧”,表示固定资产价值随时间逐渐减少的部分已被累积计入账目。
关于折旧的具体计提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这意味着每个月都需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折旧额。
2. 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在当月新增,那么该资产在该月不计提折旧,而是从下个月开始计提;反之,如果某项固定资产在当月减少,则仍需要在当月计提折旧,但从下个月起停止计提。
3. 一旦固定资产提足了折旧,即已经将其预计的全部折旧额都计入账目后,无论该资产是否还能继续使用,都不再对其进行新的折旧计提。
4. 对于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同样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一项固定资产按照其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计算出的最大可能折旧总额已经被完全计入了成本之中。
5. 对于那些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正式手续之前,可以根据估计价值来确定其初始成本,并基于此进行折旧计算。等到最终决算完成后,虽然需要调整原始的成本记录以反映实际花费,但是之前已经计提过的折旧金额无需做出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