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
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
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时: 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