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必须以持续经营的假设为基础进行财务报告。这意味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基于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确认和计量。此外,企业不应仅通过附注来代替必要的确认和计量过程。如果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变得不再合理,那么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其他基础来编制报表,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改变的原因。
2. 对于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列报,应当保持各个会计期间的一致性,除非遇到以下情况:一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改变列报方式;二是当企业的经营活动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调整列报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3. 不同性质或功能的项目应该分开列示于财务报表中,但对于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同样地,如果某类性质或功能相似的项目类别本身具有重要性,则也应单独列出。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重要,主要取决于其对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影响程度,这通常涉及项目的性质及其金额大小两方面因素。
4. 在财务报表中,资产与负债之间、收入与费用之间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除非另有规定。资产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值表示不属于抵消范畴;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也应以净额形式展示而非直接相减。
5. 当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所有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数据对比,以及有助于理解当前财务状况的相关说明。若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比较上期数据时,则需在附注中详细说明原因及影响的具体数额。
6. 企业在披露其财务报表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以下几点信息:公司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者报告涵盖的时间范围、使用的货币单位(如人民币)、是否为合并报表等关键信息。
7. 按照惯例,企业每年至少需编制一次完整的财务报表。若年度报表所覆盖的时间不足一年,则必须明确指出该期间长度及其原因。
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所有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时,任何其他会计准则要求单独展示的内容也必须增加相应的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