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会计档案的处理遵循以下规律:
1.单位分立。
(1)当单位分立后原单位仍然存在时,其会计档案应由继续存在的一方负责统一保管,其他相关方有权查阅或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若原单位在分立过程中解散,则该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通过各方协商确定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处置。所有相关方均可查阅、复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对于分立过程中未完成结算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必须单独抽出并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交接手续。
(4)如果单位因业务转移而将部分工作交予另一单位处理,那么涉及的相关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留管理权,而接收业务的单位可以访问和复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会计资料。针对那些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对应的会计凭证,则需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并交由承接业务的单位保管,同样需要遵循规定办理相应的交接流程。
2.单位合并。
(1)当一个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后导致后者全部解散或者只有一方继续存在的情况发生时,所有被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都应当转交给存续下来的新实体统一管理。
(2)相反地,如果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单位仍然保持独立运营状态,则各自的会计档案仍归各自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