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置资产损益是公司在进行财产清查过程中,对各种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进行核算的一种方式。在
会计科目中,这一部分被划分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子科目。当出现盘盈时,会计会借记本科目;而当出现盘亏时,则会贷记本科目。这个科目属于资产类账户,其编码为1901。
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果期末为贷方余额,则表示公司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益余。该制度还明确规定,年度终了时,这个科目一般不应有余额。
然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提到“待处理财产损益”这一科目。只是在讨论存货和固定资产时,提到了“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记入当期损益”。从理论上讲,这些规定是合理的。但是,问题在于,当“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余额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就需要将其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别作为“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一方(若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这意味着,在冲销之前,将“待处理财产净损失”视为企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