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付,都应视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样地,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计入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此外,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这意味着,超过
会计年度的发票仍然可以使用。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财务事务。
总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此外,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财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