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由国务院为了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和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规费。这项费用是由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他们提供
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出来的,并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和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政策。具体来说,对于归属于**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进行减征;而对于归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的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的50%的幅度内进行减征。
各省(区、市)的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需要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给财政部和中共**宣传部。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为合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政策,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文化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