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规定了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同样,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而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则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税率)
最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