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发展工运事业和完成工 会各项工作任务为宗旨,为全面履行工会维护职能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工会必须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提高对收缴工会经费的性质和意义的认识,丰富并拓展工会经费收缴的形式和途径。
要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计拨工会 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劳动工资统计主 要指标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按照每月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正在筹建中的工会组织也应从筹建之日起拨 缴工会经费。
工会收到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依此按 规定可在税前列支。成立工会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 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相关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 费分成和上解比例规定,各级工会应按时、足额向上级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 挪用。对于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 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 1994 22号)的精神予以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将有限的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群众 服务,用于工运事业发展上。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发扬民主的原则, 力求做到使用得当、效果明显、群众满意。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预算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根据本单位 年度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编报工会经费收支预算,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预算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的工作特色,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和开展职工活动上。
各级工会的本级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经工 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经批准同意后的费用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应由工会主管财务 的主席“一支笔”审批;执行过程中,因故造成预算外开支的,必须申请追加预算,并严格执行追加预算的审批程序。
对确需追加预算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操作。在有经费结余的前提下,充分听取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工作,坚持独立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则,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各级工会要依法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会系统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工会财务归口管理。
各级工会要对工会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实行民主、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各级工会要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不得买卖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