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条款如下: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同样可以免税。
3.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也可以免除购置税。
4. 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了其他免税或减税的情况,那么这些车辆将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优惠条款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第九条所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为特定情况下的车辆购置提供一定的减免税收支持,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特定的需求。
在执行这些优惠条款时,需要确保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免税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也必须符合免税条件。
此外,对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或减税情况,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以确保符合条件的车辆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总之,这些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条款是为了特定情况下的车辆购置提供一定的减免税收支持,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条件和要求。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特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