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的单位,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这种方式是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查定征收。这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 查验征收。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 定期定额征收。这是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针对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式,旨在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