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且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当然并不只有实习学生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发票,而是企业支付的所有不符合小额零星支出条件的“劳务报酬所得”都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如果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是固定工资性质的,无论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按工资薪金支出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明确了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相关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