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
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公司员工在岗死亡,企业发放给员工家属的一次性赔偿扣除
保险给付后,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能够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单、拍的照片、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
以上内容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此外,在职工福利费方面,企业可以扣除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和探亲假路费等。特别是对于在岗死亡的员工,企业发放给其家属的一次性赔偿,在扣除保险给付后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为了确保合规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例如事故鉴定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单、拍摄的照片以及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