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具体而言,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工资薪金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并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并未实际收到年终奖,那么这部分金额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确保年终奖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
其次,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根据上述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并未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那么这部分金额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确保所有应支付的工资薪金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只有在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并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所有应支付的工资薪金已经实际支付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