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这意味着,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不适用20%的税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优惠政策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当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
对于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之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在未建立准确的账务核算体系之前,无法享受到20%的税率优惠。
因此,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首先需要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能力。只有在满足这一条件后,才能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根据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然而,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待遇,企业必须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对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在未建立准确账务核算体系之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