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那么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来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对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有权对非居民企业的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提出疑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如果非居民企业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将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并确定其劳务收入,以便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保护了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境内外收入划分的监督和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