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对于在办法发布时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企业,如果适用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但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则需要补备相关资料。同时,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补充确认。
此外,对于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企业重组业务,如果尚未进行税务处理,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企业,如果适用了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但未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需要补备相关资料并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确认。对于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