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是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在此之前,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的是其他会计制度。为了解决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
该通知明确了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原则和方法,以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在实施新制度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原有的会计科目和报表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制度的规定。
新制度的主要变化包括:一是调整了会计科目设置,增加了一些新的科目,如“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二是调整了会计报表格式,增加了一些新的报表,如“政府资产负债报表”、“政府财务报告”等;三是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如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成本法等。
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原有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应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于新增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编制,确保会计信息的合规性。
3. 在会计核算方法方面,应逐步引入新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如权责发生制、成本法等,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4. 在新旧制度衔接过程中,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新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总之,《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新制度,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