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持有方在
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是否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区分。
首先,对于已经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持有方,他们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那么持有方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反之,如果永续债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那么持有方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其次,对于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持有方,他们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也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5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如果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那么持有方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永续债属于债务工具投资,那么持有方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