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构成有其特定的制度。首先,董事会的规模通常在3至13人之间。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的决策过程既有效率,又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其次,对于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这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让他们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有一定的发言权。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是否包含职工代表则可以灵活处理。
董事会设有一个董事长,但“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这样的设置旨在分工合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至于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这样可以让公司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同时,也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适合的选举办法。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董事会的稳定性,又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
最后,如果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因为董事会成员的变动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