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是指当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时,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和价格,在工程开始阶段确认的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费用。
2. 因合同变更形成的收入: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重新确定工程价款。因此,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也属于建造合同收入的一部分。
3. 因索赔形成的收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损失等情况,承包单位可以向发包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些索赔金额也
会计入建造合同收入。
4. 因奖励形成的收入:在工程完成过程中,如果承包单位能够提前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或达到其他约定的目标,可能会获得发包单位的奖励。这些奖励金额也会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的一部分。
总之,建造合同收入是指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时,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所确认的收入。它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因素形成的额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