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情况下,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意味着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即可确认相关销售收入的实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对委托代销货物的确认时间做出了规定。根据该细则,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则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在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销项税额。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