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自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
增值税而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3%减按2%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1.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