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如下:
1. 银行本票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这意味着,只有在指定的城市内,银行本票才能被接受和使用。
2. 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不同。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而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则有几种选择,包括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这些金额起点和面额的选择,使得银行本票能够满足不同金额的支付需求。
3.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有限。从出票日起,银行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这个付款期的计算方式是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如果到期日遇到例假,付款日期会顺延。这样的付款期限制确保了银行本票的及时支付。
4.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这意味着,银行本票必须明确指定收款人的名称,并且可以将其背书转让给其他人。这种记名和背书转让的特性,使得银行本票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5.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一旦银行本票被签发,并且持票人持有该本票,银行将立即进行支付,不会予以挂失。对于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如果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内未被冒领,持票人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综上所述,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包括使用范围、金额起点、付款期、记名和背书转让以及见票即付等条款。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银行本票的安全、便捷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