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的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然而,如果被告股东试图以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间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消灭的制度。这意味着,一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公司法中,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诉讼时效并不适用。这是因为,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公司资本的形成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法律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来说,当公司的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这一要求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合法途径提出。同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解除股东资格、追缴出资等,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被告股东试图以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人在长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社会关系长期不稳定。而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其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总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并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那些试图以诉讼时效为理由进行抗辩的被告股东,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