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是一种以当事人的居住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以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基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这种管辖方式主要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中国,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么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其次,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那么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此外,对于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生的纠纷,由负责处理该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同样,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在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赠偿的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对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对于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最后,专利案件由专利机构所在地或专利纠纷发生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以上就是中国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的具体情况,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