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后,如果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此类请求,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首先,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时,必须确保这些财产符合法定条件。这意味着出资财产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并且可以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出资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书、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其出资财产的合法性和价值。
然而,即使出资人已经按照法定条件进行了出资,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仍可能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例如,经济衰退、行业竞争加剧或技术变革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出资财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能会认为出资人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以弥补出资财产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种请求。这是因为出资人已经完成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行为,其出资财产的价值变动是市场风险或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出资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出资人不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是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约定,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提供额外的资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弥补出资财产贬值所带来的损失。这种约定应该是自愿的、公平的,并且符合法律的要求。
总之,当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后,如果出现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情况,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出资人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市场风险或其他客观因素而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