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对应的资产类型也不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因此,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那么这部分坏账就属于金融资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将这部分坏账所产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中。
总之,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虽然都是由于资产价值下降而产生的损失,但它们所对应的资产类型不同,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也有所不同。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正确核算这两种损失,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