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尚未实际收到的实收资本,无需入账做凭证,只需在章程中填写确认即可。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只进行登记,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然而,公司章程仍需要注明股东出资金额和认缴期限。各股东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认缴制下,企业的实收资本并非必须立即实际到账。相反,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分期缴纳出资。这一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发展空间。
根据规定,工商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这意味着企业在设立时不需要立即准备大量的资金。相反,工商部门将重点关注公司的章程,以确保股东出资金额和认缴期限得到明确注明。
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旦出资完成,股东将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促使股东更加谨慎地履行出资义务。
总之,认缴制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注册资本管理方式。企业无需立即实际收到实收资本,只需在章程中确认即可。工商部门也不再要求验资报告,而是关注股东出资金额和认缴期限的明确注明。股东应按约定的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