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年限为3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已经延长。
首先,主要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其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这意味着这些重要的会计记录需要被妥善保留并保存至少30年的时间。这样做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为未来的审计和核查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其次,除了主要会计档案外,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也延长至10年。这些辅助会计资料可能包括合同文件、发票、收据等。尽管它们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但它们仍然对于了解交易细节和业务运作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这些辅助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这些重要的财务信息。
最后,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这意味着一旦会计年度结束,相关的会计档案就需要立即开始进行保存和管理。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也为日后的审计和核查提供了便利。
总之,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存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这一举措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管理效率和质量,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