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应当将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具体操作上,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当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可以直接冲减专项储备。这意味着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的有效使用,并将其纳入成本和损益的核算范围。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的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凭证和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企业应当及时追回,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之,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应当遵循一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和程序,以确保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