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我们可以了解到关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相关规定。
首先,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按照直线法进行计算,并且这种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作为一项可扣除的费用。
其次,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这是为了确保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能够合理地分摊其价值,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转化为费用。
此外,对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那么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这样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
最后,关于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是可以准予扣除的。这是因为外购商誉是企业在购买其他企业时支付的一种额外费用,它代表了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和竞争优势。当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这部分费用可以作为可扣除的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按照直线法计算并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对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此外,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也可以准予扣除。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