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的财产分为四类: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对于这四类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同样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还是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进行抵押,都应当遵守《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而对于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