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首先,他们不能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这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者滥用。
其次,他们不能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通常涉及到利益输送,可能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必须在股东会的同意下,才能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再次,他们不能进行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源的浪费,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因此,他们必须在股东会的同意下,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此外,有五种情况下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种是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第三种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第四种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第五种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总的来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