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无法完全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他/她将无法担任这些职务。
2.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曾经因为违法行为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在执行期满后的五年内没有再次犯罪,他/她将有资格担任这些职务。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并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在他/她离职后的三年内,他/她将无法担任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这些职务。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曾经担任过一家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该公司或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在他/她离职后的三年内,他/她将无法担任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这些职务。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背负着巨额债务并且未能按时偿还,那么他/她将无法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