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委托加工物资的
增值税是不能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一种间接税,其计算依据是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因此,当一般纳税人单位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时,支付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费中已经包含了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不能再次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对于一般纳税人单位外发加工的账务处理,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将支付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费记入借方账户“委托加工物资”。这意味着公司向加工企业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用于委托其进行加工。
其次,将支付的加工费中的增值税记入借方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一种可以抵扣的税种,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增值税来减少其应交的税款。
最后,将支付的加工费从公司的银行存款等科目中扣除,记入贷方账户。这意味着公司通过支付加工费来获取所需的加工物资。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单位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值税不能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当单独进行处理。在账务处理中,需要将支付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分别记入借方账户“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从公司的银行存款等科目中扣除相应的金额。这样可以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