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2011〕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这些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对于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可以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的当年及其后五年内的任意一年进行追补扣除。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在损失发生的当年进行申报扣除,不得延迟到以后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该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总之,根据国税〔2011〕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追补或在申报年度扣除,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