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法是一种
会计处理方法,用于将剩余持股比例部分视同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对剩余持股比例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将其调整到权益法核算的结果。这意味着需要重新评估剩余持股比例的价值,并将其纳入权益法的核算范畴。
其次,对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是因为这部分商誉已经体现在投资成本中,不需要再次调整。
而如果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需要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
收益。这意味着需要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并反映在留存收益中。
一旦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未来期间就需要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这意味着需要根据投资比例,准确计算并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
总之,成本法转权益法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通过追溯调整和调整留存收益等步骤,将剩余持股比例部分纳入权益法核算,并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权益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