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清算关闭时,需要对售卖原材料的账务进行处理。首先,借方应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这表示公司收到了相应的款项。贷方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表示公司通过销售原材料获得了一定的收入。同时,还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反映公司的增值税负债。
接下来,需要结转相应成本。借方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表示公司在销售原材料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贷方应记入“原材料—某某材料”,表示公司消耗了相应的原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清算关闭时售卖原材料的账务处理,需要按照上述步骤进行。首先,将收到的款项记入借方的“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将销售收入和增值税负债记入贷方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次,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记入借方的“其他业务成本”,并将消耗的原材料记入贷方的“原材料—某某材料”。这样,公司的账务处理就能够准确反映售卖原材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