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常见的单独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在某些情况下,信托和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1. 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 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合营安排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则表明该安排是共同经营:
①各参与方实质上有权享有,并有义务接受由该安排资产产生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从而承担了该经济利益的相关风险,如价格风险、存货风险、需求风险等),如该安排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向合营方提供产出等; ②持续依赖于合营方清偿该安排活动产生的负债,并维持该安排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