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调整法和追溯重述法是两种不同的
会计处理方法。首先,它们的适用范围不同。追溯调整法主要用于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问题,而追溯重述法则用于处理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问题。具体来说,追溯重述法适用于重要前期差错的更正,对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则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更正。前期差错的重要性需要根据其性质和金额来判断。
其次,它们在调税原则上也有所不同。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影响数全部属于暂时性差异,所以在政策变更进行调账时,只需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无需调整应交的所得税。相反,由于前期差错形成的影响数可能是差额、暂时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所以在更正前期差错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调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最后,它们在调账要求上也存在差异。在追溯调整法下,涉及到损益类事项的不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是直接通过“未分配
利润”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同样地,涉及到利润分配的也不再通过利润分配的具体明细科目,而是直接通过“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调整。而在追溯重述法下,涉及到损益类事项的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再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同时,涉及到利润分配事项的直接通过“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对于那些既不涉及损益也不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情况,则需要调整相应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