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如下:
1.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这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是,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计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如果存在公开市场和明确市价,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依据,并考虑交易量、限制性条款等因素。如果没有公开市场和明确市价,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除非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如果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应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且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应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4.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