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的类型有所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确定(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则更为复杂:
-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再减去2%征收增值税;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再减去2%征收增值税;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对于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需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