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
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
利息通过“投资
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如下:初始取得时,借方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债券利息)、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交易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贷方为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
后续计量中,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借方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之,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借方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在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到期计提利息时,借方包括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贷方为投资收益。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方为其他货币资金等,贷方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最后,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借方包括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收到的售价净额),贷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投资收益(差额倒挤,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