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以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优先股的定义和分类。优先股是指在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
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其次,办法规定了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人应当符合一系列要求,如合法规范经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方式。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转让范围限于合格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公司按照有关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普通股作为支付手段向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但需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应适用于所有股东,并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